宋辉律师亲办案例
员工因办理退工垫付社保费用由谁承担
来源:宋辉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0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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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

赵某2011年入职甲公司任出纳工作。20137月,甲公司因经营困难,社会保险账户被冻结。赵某提出辞职后,因社保账户欠缴费用无法办理退工手续,经赵某与所在区人社局协调,人社局报请市局批准,赵某可在补齐其单位和个人的欠缴部分后,办理退工手续。为此,张某补缴2个月社会保险1760元后,甲公司所在区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。201312月,乙公司(甲公司全资母公司)为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用,甲公司社保账户解封并恢复经营。赵某于20142月提起劳动争议,要求甲公司返还其因退工代垫的企业应担负的社保费用1340元。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,赵某诉至法院。庭审中,甲公司认为其代垫行为属于自愿,故不同意返还。

【裁判】

法院审理认为:社会保险费依法应由个人及企业按时足额缴纳,现甲公司不能正常经营,且欠缴员工保险费用,赵某为减少损失发生,经社保部门批准,代替甲公司缴纳企业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后将社会保险关系及时转出,故赵某主张返还该部分费用并无不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

【评析】

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,此义务不因情形变化或双方合意而免除。鉴于社保缴纳和退工转档均涉及人事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操作问题,故针对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,可以在行政权的范畴之内予以变通,但此种变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因此,赵某的代垫费用应当返还,司法途径的解决,是确定上述费用性质的最终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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