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辉律师亲办案例
医疗期因工作年限叠加时应如何计算
来源:宋辉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0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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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

杜某自200935日入职甲公司,签订期限自200935日至201434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。其自201421日至201485日期间,累计请病假90天,201485日为病假第90天。201487日,杜某当面递交病假条时,甲公司通知杜某劳动合同于201485日期满终止。而杜某则认为,其在201434日以后,已经在甲公司工作5年以上,故结合其10年以内的社会工作年限,其应当享受6个月的医疗,因此,截止201485日时,其病假天数尚未达到180天,劳动合同仍应延期而不能终止,故杜某不同意甲公司的单方终止决定。双方为此争执不下,遂提起劳动争议。

【裁判】

仲裁审理认为:劳动合同期满时遇医疗期病假的,自情形消失时终止。根据杜某的社会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,其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,故当其休病假至第90天时,劳动合同延期情形消失,甲公司于当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。

法院审理认为:杜某自201421日至201485日期间,其累计病休的时间已达到三个月,因此,甲公司对杜某后续病休期间依法可以不再按照医疗期对待。据此,双方劳动合同因医疗期延期情形消失而终止,杜某请求无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【评析】

本案仲裁和法院的论证均回避了一个焦点问题,即因第一个医疗期导致本单位工作年限延长,而延长期限恰恰又导致劳动者符合更长期限的医疗期。也就是说因工龄延长导致的医疗期叠加的处理问题。劳动法律师认为:鉴于医疗期在医疗周期内累计计算,如将叠加情形滚动式计算,势必导致用工实务中的认定难度增加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劳动者自第一次请病假起,其医疗期、医疗周期均应固定,即使存在案例中工作年限延长导致的叠加情形,也只能在第一个医疗周期结束后再适用。上述观点,在天津的实务中已有涉及,部分仲裁和法院均按此种模式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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